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26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正,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奥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浩创梧桐花语售楼部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298号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留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宝林,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献忠,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张洪玉,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与被告张洪玉、河南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奥马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