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214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王云,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荣,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7227D,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2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荣,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5662W,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功,海南阅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天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8771086K,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浩创梧桐花语售楼部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献忠,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颖(实习律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天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俊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