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源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