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52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绍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源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