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声博视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路商住楼2幢苕溪西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翁雪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龙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声博视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声博视听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州声博视听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8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连卫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梦江娱乐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声博视听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2执1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徐 锋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