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47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1号青岛高新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6399X4。
负责人王东胜,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8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28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