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皓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2民初8727号
原告青岛皓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羊山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9902C。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1号青岛高新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6399X4。
原告青岛皓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皓德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