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2财保136号
申请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现住即墨市。
担保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11。
被申请人: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B9AK57号面包车一辆并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元或冻结、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鲁B××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B9AK57号面包车一辆。
二、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元或冻结、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车牌号为鲁B××号车一辆。
三、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