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411号
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20535。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134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北路13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1983.50元,由原告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陆 开 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