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农民,住云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昭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给付仲裁裁决书确定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111167元。本案经我院执行,现被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已给付经济补偿金1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56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167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昭通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昭区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谨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