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630号

原告:***,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德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