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630号
原告:***,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董德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