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2执恢4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舟山市伟诚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星舟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敏、李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伟诚商贸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舟山市伟诚商贸有限公司等已自动履行707118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