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

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油东顺石化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1288号

原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油东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油东顺石化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油东顺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中油东顺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忠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雯洁

书 记 员 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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