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定海区人民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驰路**,组织机构代码:731493830。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2389X。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张敏,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李萍,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机构代码:148717606。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张绿野,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构代码:744927618。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融信.新新家园****699540405。
法定代表人张敏。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敏、李萍、张绿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139416.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愿意将抵押物司法处置,剩余欠款继续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902执51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平 央
审判员 周 志 明
审判员 李 旖 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富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