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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执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林圣宽,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驰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荷仙。
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舟山分行)与被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置业公司)、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建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舟山分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7190392.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支付诉讼费113971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4590.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的财产情况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东日建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10.04元,已转诉讼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保险、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融信置业公司:1.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西路、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不动产已被本案继续查封,但已设定有案外人抵押优先权,无处置利益,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2.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南路21号滨港花园、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不动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持有的舟山市万润贸易有限公司4.17%股权已被本案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持有的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舟山市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舟山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50%股权已被本案诉前财产保全,为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5.持有的舟山市长顺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江油市久盛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上海双拥文化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3.86%股权已被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现为首次冻结。根据本院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调查了解,上述四家企业为被执行人融信置业公司关联企业,股权基本没有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舟山分行申请暂不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5.名下银行账户已进行了轮侯冻结。6.未查询到名下有登记机动车辆。
被执行人东日建筑公司:1.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不动产已被本案诉前财产保全,为轮侯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名下银行账户已进行了冻结和划拨。3.名下无机动车辆。
因被执行人融信置业公司、东日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合计受偿0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舟山分行,其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9执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吴红伟
审判员冷海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守华
代书记员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