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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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91330900671632893G。
法定代表人:钱伟能。
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88号四层,91330902554001179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驰路33号,9133090373149383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63-465号,91330903775730324K。
法定代表人:张壮。
被执行人:张绿野,女,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波物资有限公司、张绿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195491.71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波物资有限公司、张绿野、**达成和解,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拍卖,得款108万元,剩余的欠款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902执733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春益
审判员周志明
审判员李旖旎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富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