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3执929号
***、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浙0903民特1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000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舟山市东日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可领取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2372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表示申请的执行款已执行到位,余款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