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执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茶山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4552H。
法定代表人:葛为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安坤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仙鹤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076141977C。
法定代表人:陈吉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安坤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川1603执3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广安坤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川160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广安坤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杨 鞭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