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琪凯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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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807号之三
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春晓大道128号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JA3X0。
法定代表人:郑杰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茶山路180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4552H。
法定代表人:葛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小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竺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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