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

***凯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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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3810号
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春晓大道128号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JA3XO。
法定代表人:郑杰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茶院乡茶山路180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4552H。
法定代表人:葛为义。
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凯公司)与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保全并已执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821.2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13082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北仑区医疗急救中心桥梁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为每月31日对账,次月15日付款;合同第七条对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如因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原告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违约金按拖欠货款总额每日0.5‰支付。合同还对原被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20年8月开始向被告供货至2021年12月止,累计货款金额为973485.92元,上述货款被告仅支付了842664.72元,剩余货款系拖欠了2021年11月的货款90460.40元和同年12月的货款40360.80元,合计130821.20元,原告已将上述全部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了被告。该拖欠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方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清偿货款,显属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30821.2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13082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凯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0821.2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13082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保全费1218元,合计2676元,由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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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冰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竺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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