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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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2073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天津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茶院乡茶山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455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云林建设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