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976号
申请人:岳阳市山水芙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摩登国际大厦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7431391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诚智慧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环创园B4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FNRC33。
法定代表人:林海成。
本院在审理岳阳市山水芙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新诚智慧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市山水芙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诚智慧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岳阳市山水芙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0052),保险金额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山水芙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诚智慧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