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医护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潍坊医护美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医护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潍坊医护美服饰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医护美服饰有限公司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