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鸿慈同康经贸有限公司

潍坊鸿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某某市任远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水库路**茗香雅筑小区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任远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西土墙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鸿***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任远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31442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29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和2020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5、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131442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