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3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公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伏祥,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友贤,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5元和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田 娟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