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3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公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伏祥,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友贤,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5元和阆中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田 娟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