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木源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侯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四川蜀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木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