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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阆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阆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06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897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阆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210104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阆中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措施费27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渝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