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4863号
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
法定代表人:黄达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晅,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2732号。
法定代表人:余明生。
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名下7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保险金额为8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名下7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相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