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742号
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27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诉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