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5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27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86万元为限,冻结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申请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86万元为限,冻结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