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2323号
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27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
法定代表人:丁彤。
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