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425号
原告: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542760884。
法定代表人:谢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22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远宏发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重庆聚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