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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737号
原告: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高贵松,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舜,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山东省2016年粮库智能优化升级建设项目A包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山东省2016年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A包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粮库进行智能化升级建设,工期为280天,项目总价为1410837.00元,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为3年,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起诉解决,该工程于2017年11月验收。因被告提供的粮库智能化升级系统在运行中没有起到防止入侵功能,致使系统被黑客入侵,导致该系统瘫痪无法运行。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提供维修维护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高青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告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全案移送高青县公安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高青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冉
书 记 员 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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