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1民初3205号
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9号院2号楼三层31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S0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方高科电磁安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