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兰溪市老年医院、上海先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民终4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溪市老年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敬,男,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先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div>

法定代表人:孔礼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溪市老年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先德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溪市老年医院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的利息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2、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由先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兰溪市老年医院与先德公司签订的《健康小屋仪器采购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的定金为总价的7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超出20%的部分无效,20%应定性为定金,50%应定性为预付款,一审判决笼统认定“《健康小屋仪器采购与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是部分认定错误。2、兰溪市老年医院拒绝付尾款有正当合法理由:一是兰溪市老年医院已付总货款70%(含定金20%),经书面催促,先德公司仍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是先德公司在保修期内经兰溪市老年医院通知没有按照主合同约定24小时内履行维修义务,属于违约。验收很短时间安装的产品系统就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这充分说明先德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尤其软件系统极不稳定。3、主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约定先德公司必须在兰溪市老年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专人处理,兰溪市老年医院通过各种方式及时通知先德公司履行质保义务,但先德公司一拖再拖,直到2018年1月7日才同意派人前往兰溪现场维修,维修人员声称需将系统中的两台主机电脑拿到上海先德公司维修,后一直不送还。先德公司不但违约,而且主观恶意强,连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兰溪市老年医院)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应急维修”机会都予剥夺。致使兰溪市老年医院买了堆废铁。先德公司应按273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4、按照《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部分6%,而本案反诉诉讼标的只有10万多,先德公司代理人却收了2万元律师代理费即20%,远高于规定,先德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恶意串通损害兰溪市老年医院利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兰溪市老年医院未支付尾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也是采取自救保护措施,不属于违约,一审判决认定兰溪市老年医院违约错误。因先德公司拒绝履行质保义务,并骗走两台电脑丧失商业信誉,未按补充约定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兰溪市老年医院无法与税务部门完税。2、如果按一审判决认定理由,同样先德公司不能以未支付尾款为由,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是独立条款,虽然主合同没有约定发票一事,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之规定,当事人对遗漏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补充。2017年6月26日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对方书面发出《代付款证明》,2017年10月16日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对方发出书面《联系函》明确告诉对方“提供完税凭证”(发票),对方当时不否认应当提供发票,即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即构成主合同条款的补充。所以先德公司的行为既违约也违法。3、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先德公司应尽质保期售后服务义务,但没有指定开始履行时间。先德公司应当维修成功后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兰溪市老年医院在接到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尾款。三、先德公司心存恶意。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谈判,先德公司称:“如果给你修好了,担心老年医院尾款不给”。货款70%都已支付,这是对对方的信任。货款是兰溪市百城养老产业投资建设公司代为垫付的,垫付公司要报税,否则税务机关要处罚。兰溪市老年医院多次电话、书信、派人到先德公司协商,均不理,无奈才起诉至人民法院。2017年9月5日安装好设备,2017年12月15日就出现故障瘫痪,到现在兰溪市老年医院经济损失很大。综上,先德公司严重违约、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先德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另补充,依据《上海市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按照8-12%幅度收取,此标准仅为市场指导价,具体根据案由、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最高标准不高于8-12%的三倍。在本案中,因超过上海市范围,极大增加了律师工作量,与当事人代理合同约定符合上述规定,且一审判决只认定律师费用为10000元,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兰溪市老年医院权益的行为。

兰溪市老年医院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先德公司无条件归还两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含内存原有软件系统,计价6000元);2、先德公司继续履行产品售后服务的合同约定义务(质保期限从2017年10月16日中断,验收时间为2017年9月5日至维修合格之后扣除45天,顺延二年);3、判令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先德公司承担。

先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兰溪市老年医院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08000元(不含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反诉费、律师费由兰溪市老年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兰溪市老年医院与先德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健康小屋仪器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先德公司向兰溪市老年医院出售并现场安装健康小屋仪器产品,具体规格及技术参数见合同附件2;合同总金额39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生效后,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先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70%作为定金;验收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兰溪市老年医院支付至结算价的100%。第十二条约定工程合同产品的保修期为2年,自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以双方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起计算。第十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兰溪市老年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兰溪市老年医院按约支付先德公司合同总价款70%计273000元作为定金。先德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完成健康小屋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兰溪市老年医院于同日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2017年10月15日先德公司以兰溪市老年医院未付30%尾款(扣退货三台电脑,计价9000元)向兰溪市老年医院发出《终止服务通知函》,终止售后服务。2017年10月16日,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先德公司发出《联系函》,要求先德公司提供已付款项的税票并配合其单位财务制度提交付款申请。2019年1月23日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先德公司发出函告:一是要求先德公司具已收款273000元的税票;二是要求先德公司于2018年1月7日带回去进行维修的两台服务器(自动心血管功能测试诊断仪和超声骨密度检测仪)尽快维修,如维修完成请及时返还。另查明兰溪市老年医院提供的录音光盘证实先德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先德公司带回去进行维修的两台服务器(自动心血管功能测试诊断仪和超声骨密度检测仪),带回去的时间为2017年11月中旬。

一审法院认为,兰溪市老年医院与先德公司签订的《健康小屋仪器采购与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本诉部分,质保期内,先德公司从兰溪市老年医院处带回去进行维修的两台服务器(两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含内存原有软件系统:自动心血管功能测试诊断仪和超声骨密度检测仪)无异议,先德公司应予返还。因先德公司原因,导致质保期中断,先德公司应在维修合格后在质保期2年内按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义务,扣除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76天。关于先德公司辩称因兰溪市老年医院违约在先,并经先德公司发函告知,兰溪市老年医院至今未付清合同的尾款,因此兰溪市老年医院无权享有先德公司提供的售后维保服务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反诉部分,先德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并经过兰溪市老年医院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兰溪市老年医院应承担余款付清的义务。兰溪市老年医院辩解已支付70%货款,先德公司未提供有效发票,是先德公司违约在先,致其不能支付尾款,责任在先德公司。该院认为,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并非法定的先履行义务,是否为先履行义务须经合同双方的约定。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兰溪市老年医院不能以对方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兰溪市老年医院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院对兰溪市老年医院辩解不予采信。双方合同约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案中先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为2万元,因本案本诉部分先德公司不是胜诉方,故该院酌定先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为2万元由兰溪市老年医院承担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先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兰溪市老年医院两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含内存原有软件系统);二、先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产品售后服务义务,维修合格后在质保期2年内按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义务,扣除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76天;三、兰溪市老年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先德公司欠款人民币1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兰溪市老年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先德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五、驳回兰溪市老年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先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先德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先德公司负担150元,兰溪市老年医院负担144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兰溪市老年医院是否应承担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二、先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是否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案涉合同约定,验收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兰溪市老年医院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兰溪市老年医院辩称其已支付70%的货款,因先德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违约在先。但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兰溪市老年医院向先德公司发出书面《函》要求开具税票后,也未得到先德公司回复或认可。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兰溪市老年医院认为《函》为双方补充约定的依据不足,其主张未支付尾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不予采纳。兰溪市老年医院于2017年9月5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其至今未支付余款,一审法院判决兰溪市老年医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收费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故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指导性作用。且根据律师代理收费相关标准,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委托事项在一般规定基础上加收10%的代理费用,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事项需要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先德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均在上海,根据相关标准可加收10%代理费用,相关差旅费由先德公司承担,故先德公司支付20000元律师费亦属于合理范围。另外,兰溪市老年医院主张先德公司应按273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该项诉请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二审中不予审查。

综上,兰溪市老年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由上诉人兰溪市老年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张斯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楼 群

代书记员  刘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