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4211号
原告:樊治水,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彧,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代城5-2-3室。
法定代表人:翁秀娣,执行董事。
原告樊治水与被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樊治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樊治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