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273号
原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现代城5-2-3室。
法定代表人:翁秀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财政大楼(莲湖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