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天石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490号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路七里山社区1区15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毛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石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