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489号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钧。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