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姚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92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54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5400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