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198号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戈,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战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欠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