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56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雨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何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45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天阳钢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已付清调解书载明的金额,故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9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