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保1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溪塘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力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
法定代表人:刘炳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新泰阳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土桥村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蒋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勇,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新泰阳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新泰阳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勇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周丰生、田雪共有房产位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3)作为担保。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424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新泰阳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勇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二、冻结申请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周丰生、田雪共有房产位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1××3),作为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义
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