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38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信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坛阳坡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276214。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亮,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749。
法定代表人:刘炳锋。
广西信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12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信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信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1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明光
审判员  廖 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