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6120号
原告:***,女,1975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749,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05316114X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99号海富大厦11层1**1101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福林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福林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