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415号
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衡水市开发区桃源西路14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崇广,总经理。
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原告衡水市润峰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