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7404号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耿纪中。
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