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12民初245号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
法定代表人:耿纪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北海市铁山港区临海)工业区四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中航化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