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84号之三
申请人;张永滨。
被执行人:姜武斌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0×××09)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兆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