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程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东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东洲区高新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创新大厦(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宏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辽0404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先后于2022年11月15日、2023年4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追加辽宁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东洲区高新园区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4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军